從業禁止!學前教育法明確虐待、酗酒等兩類從業禁止情形
2024-11-11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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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部今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敬波介紹,新出臺的學前教育第四十四條明確了兩類從業禁止情形:
一類是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騷擾、拐賣、暴力傷害、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記錄的;
另一類是有酗酒、嚴重違反師德師風行為等其他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情形的。
此外,第八十條還針對幼兒園教職工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歧視、侮辱兒童等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要求幼兒園或者有關部門要依法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關處理。
這些規定是為了加強學前兒童的保護,更好地落實最有利于學前兒童的原則,為孩子們健康成長營造安全的環境。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有關人員從業禁止情形也作了明確規定,有關部門制定了落實從業禁止制度、推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相關具體制度,對幼兒園擬聘用教職員工在入職前進行查詢也提出了明確要求。幼兒園的每一位教職員工,都要愛護孩子,依法規范自己的執教行為,保護孩子們健康、快樂、安全地成長。
幼兒園或者教育部門發現幼兒園教職工有違規行為的,要根據情節的輕重,結合教師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師德失范行為處理辦法,以及所在幼兒園有關規章制度等規定,依法依規給予處理。對于情節輕微的,可以予以批評教育;對于有法律規定的從業禁止情形的,要堅決清除出教師隊伍。(總臺央視記者 高晨源 劉蘇)